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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 原告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給付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之原因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債 權 人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給付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㈡釋明附表請求750萬元利息(4萬4790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㈢又尾款350萬元依兩造公證之和解書已得逕受強制執行,有 無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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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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