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李貞慧
- 原告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給付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之原因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債 權 人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給付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㈡釋明附表請求750萬元利息(4萬4790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㈢又尾款350萬元依兩造公證之和解書已得逕受強制執行,有 無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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