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李貞慧、周竑進
- 原告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債 權 人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債 務 人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竑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 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 債務人給付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㈡釋明附表請求750萬元利息(4萬4790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㈢又尾款350萬元依兩造公證之和解書已得逕 受強制執行,有無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4月24日遞狀補正,惟債權人對於補正事項並未能就債務人給付 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之部分提出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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