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彥霖
- 被告程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程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戴子程 債 務 人 陳親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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