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
- 債權人
- 紀素麗
- 債務人
- 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美
紀福建
張景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又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25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由臺中市政府於100年4月13日以府授中字第100340891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當時債務人公司登記董事有3人即陳秋美、董事紀福建、張景清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14年2月7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069660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稽。且查陳秋美前向本院聲報就任債務人之清算人,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12號、100年度司司字第315號均不予備查,有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12號駁回聲請裁定影本、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15號註記不予備查終結要旨之索引查詢附卷可按。綜上,足認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具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廢止時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其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