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聲請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銀行擔當付款本票(票據號碼:AC0107101號至AC0107125號、AC0107128號至AC0107155號及AC0107159號)共54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前揭票據均未記載發票日、票據金額,此有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可稽,依前開規定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其據之聲請公示催告自有未合。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