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國興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以遺失經過記載支票於受款人倉庫遺失?以及支票是否業經交付轉讓?)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以遺失經過記載支票於受款人倉庫遺失?以及支票是否業經交付轉讓?)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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