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中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泰龍
- 代理人
- 陳君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狀末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具有聲請人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付款人記載合作金庫銀行「長安」 分行是否有誤?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