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泰龍
- 原告中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君芳、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法人、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過院參辦。法人、記載合作金庫銀行「長安」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中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龍 代 理 人 陳君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狀末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具有聲請人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付款人記載合作金庫銀行「長安」分行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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