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李世沂
- 原告約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約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系爭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如無法提出,請具狀釋明銀行不出具之原因。 二、台端公司業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1128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銀行及分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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