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約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系爭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如無法提出,請具狀釋明銀行不出具之原因。
二、台端公司業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1128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銀行及分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