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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聲請人
九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二紙支票發票人記載「元亨利貞設計有限公司」是否正確?(台端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與經濟部登記不 符。)

二、承上,如記載正確,請具狀敘明,並提出元亨利貞設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三、承上,如記載有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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