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心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憲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正本」(狀附掛失函為影本,且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心和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05月01日經授中字第101341028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