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江政哲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江政哲出生年月日記載「99年6月7日」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是否有記載負責人,如有記載,請提出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