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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原告
    江建泓即江德雄之繼承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江建泓即江德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江德雄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江德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請確認股票分配同意書記載股票發行公司為「馬上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正確?(與股票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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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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