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 聲 請 人
-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溫
-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前次聲請相符之印文(如附件)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一、請提出與前次聲請相符之印文(如附件)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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