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
- 聲請人
- 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道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購買新臺幣60,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最後持票人為何人?)
三、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票據喪失經過記載陳世璿遺失支票,何以本件聲請人為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