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6 日
- 原告張洛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洛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紋魚文創科技有限公司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聲請費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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