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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9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聲請人
雷慶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彰化縣○○市○○路○段00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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