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234號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許智淵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斌等四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溪洲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對債務人保美貿易有限公司、林文斌、林文獻及林溪洲(歿)等四人為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林溪洲業已於98年1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林溪洲既已死亡,本件債權人猶以之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人聲請執行,且此情形無從補正,其對債務人林溪洲聲請強制執行之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