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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64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簡文琪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0
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圭田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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