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546號
- 債權人
-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諭璋 住○○市○○區○○路0巷00號
- 代理人
- 陳懿璿律師
- 設新北市○○區○○路0巷00號
住臺東縣○○市○○路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澄工程行即李明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投保等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南投縣竹山鎮中和國小之金錢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南投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