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9847號
- 債權人
- 楊健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宏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宏斌對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114年10月20日所提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