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8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蘇秋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88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債務人於新北市新莊區址之屋內動產,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後執行。惟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均已退保,而動產之標的所在地係於新北市新莊區,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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