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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06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債權人
易必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NGAYAO GENILINE BULACLAC吉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後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查債務人現服務於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係設於新竹市,此有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發事字第1140519009號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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