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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3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債權人
曾佳雯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桂蘭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鄰家生鮮有限公司、材霈有限公司、聊天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實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等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內湖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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