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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建仁

  • 原告
    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882號 債 權 人 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建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誠澤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吸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誠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郵局及集保開戶資料再與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全球吸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誠燁股份有限公司係在新北市新莊區、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且無應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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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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