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749號
- 債權人
- 吳怡靜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霈鈴間請求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霈鈴對第三人芙瑞納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綠海人文事業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臺東縣臺東市。又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薪資及集保帳戶所在,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集保資料再予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均非屬本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至其中一有管轄權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