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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6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債權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嘉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康霖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高雄市鼓山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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