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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5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 原告
    黃晨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650號 債 權 人 黃晨綺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惟詮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黃惟詮對於第三人鴻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永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及人壽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新北市淡水區及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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