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2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8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至2樓、5至2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予沛 住○○市○○區○○○路0號3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治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債務人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於本院轄區,而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可推定其住所於臺北市松山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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