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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7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

二、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未成年子女甲○○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鄭士彰遺產分割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三、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四、符合未成年子女甲○○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未成年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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