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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小萍
  • 被告
    薛碧麗黃淑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詹小萍 相 對 人 薛碧麗 債 務 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8月3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8月27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淑芬,債務額比例:全部 ㈠㈡㈢債務人黃淑芬㈣債務人黃淑芬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㈤ ㈥㈦㈧㈨㈩債務人黃淑芬即鉅豐土木包工業債務人黃淑 芬連帶保證第三人弘利營造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淑芬連 帶保證第三人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於㈠民國109年9月10日㈡民 國109年9月10日㈢民國110年6月25日㈤民國109年10月6日㈥ 民國110年6月23日㈦民國111年12月9日㈧民國108年6月13日 ㈨民國109年7月13日㈩民國109年10月5日民國110年6月25 日民國111年8月1日民國109年5月7日民國110年9月30 日民國110年3月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4,200,000元⑵19 0,000元⑶200,000元㈤5,000,000元㈥800,000元㈦5,000,000元㈧3,000,000元㈨20,000,000元㈩15,000,000元800,000 元12,000,000元20,000,000元12,000,000元9,0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9年9 月11日⑵民國119年9月11日⑶民國116年6月25日㈤民國114年10月6日㈥民國116年6月23日㈦民國116年12月9日㈧民國113 年6月13日㈨民國114年7月13日㈩民國114年10月5日民國116年6月25日民國116年8月1日民國112年5月7日民國115年9月30日民國116年9月4日,㈠㈡㈢㈣㈥㈧應按月 繳納本息,㈦㈨㈩雙方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經聲請人發函催討,相對人仍未繳款 ,聲請人遂於113年4月16日及113年8月12日依債務人及相對 人所簽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一)項主張欠款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合計54,158,7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薛碧麗、黃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甲區 黎明   601  125.03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公眾通行、店舖、住房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33.87 二層:50.35 三層:50.35 四層:18.42 騎樓:19.78 合計:172.7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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