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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聲請人
易昌運
聲請人
錢正東
聲請人
李天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智惠

鐘文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黃智惠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鐘文徽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智惠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黃智惠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4月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0元。

(四)債權額比例:易昌運債權額比例100分之42,錢正東債權額比例100分之55,李天堯債權額比例100分之3。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4月1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借款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自清償日期屆滿時起每萬元按年利率5%計算。

(十)違約金:自清償日期屆滿時起每萬元按年利率5%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智惠,1分之1。相對人鐘文徽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黃智惠、鐘文徽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3,080,000元。

(四)債權額比例:易昌運債權額比例100分之42,錢正東債權額比例100分之55,李天堯債權額比例100分之3。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1月19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借款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自清償日期屆滿時起每萬元按年利率5%計算。

(十)違約金:自清償日期屆滿時起每萬元按年利率5%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鐘文徽、黃智惠,1分之1。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起陸續購入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協議借名登記於相對人鐘文徽名下,並為擔保聲請人就借名股權及獲利之債權等實質權利,並登記如上所述之抵押權供擔保。嗣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智惠因投資股票等事宜而生紛爭,遂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5,312,000元、19,712,000元、880,000元之支票三紙分別交予聲請人易昌運、錢正東、李天堯收執,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共35,90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名登記股權契約書、支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然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黃智惠、鐘文徽經本院通知陳述意見後,雖於民國114年5月1日、同年5月23日具狀陳稱略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範圍並無「借名登記股權契約書」之法律關係。另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反面解釋,相對人黃智惠得以自己與執票人(聲請人易昌運、錢正東)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之,茲以聲請人易昌運、錢正東主張相對人黃智惠「因投資股票事宜而生紛爭」而簽發之支票2紙,然未載明「投資股票事宜而生紛爭」之具體內容、票據原因關係為何、面額如何計算而來,二人所主張抵押權擔保債權是否符合民法第881條之12規定確定之事由,均無從認定,及其先後主張2事實之法律關聯為何、是否存在,且其主張「因投資股票等事宜而紛爭」之法律關係是否已確定將不會再發生糾紛、將來不會再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是本件聲請不合法。又聲請人李天堯部分,相對人黃智惠以就該面額88萬元支票予以兌現付款,是聲請人李天堯所主張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等語。惟按,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順  118 2,304.12 10000分之8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8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9層 六層:160.47 合計:160.47 陽台:22.32 雨遮:4.42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6樓之2     共有部分:惠順段1875建號,面積:4,865.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      惠順段1876建號,面積:11,2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      (含停車位編號075,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含停車位編號07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附表二: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龍富  315 5,955.95 10000分之27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電梯、 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66.79 二層:64.45 三層:60.70 四層:33.89 五層:31.46 地下一層:12.41 突出物一層:22.26 合計:291.96 陽台:30.45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共有部分:龍富段115建號,面積:4,551.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9      (含停車位編號32,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含停車位編號33,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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