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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靖晟
相對人
蘇鈺菁
債務人
星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婕婷
債務人
品信禮贈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宇
債務人
陳信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蘇鈺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星恆貿易有限公司、品信禮贈品有限公司、陳信澐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5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星恆貿易有限公司、品信禮贈品有限公司、陳信澐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合計為500萬元,到期日均為民國114年3月14日之本票3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4,860,01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3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13-32   2,396.00 10000分之8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54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71.10 合計:71.10 陽台:7.5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錦村段6562建號,1,446.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46分之8        錦村段6563建號,1,527.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27分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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