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許展榕
- 原告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展榕、許展榕即威隆工程行、誼榕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許展榕 債 務 人 許展榕即威隆工程行 債 務 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展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8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3,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 、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8月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按擔保 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息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展榕,1分之1、誼榕建設有限公司,1分之1、威隆工程行(負責人:許展榕),1分之1。 嗣債務人許展榕即威隆工程行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邀同債務人許展榕、誼榕建設有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新臺幣38,009,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9月25日開始分12期償還。詎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即不為清償,經提示本票後未蒙兌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5,188,000元,依分期付款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分期付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77-15 4 全 部 2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76-15 90 全 部 3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78 130 全 部 4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80-10 16 全 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