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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啟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啟鑫為擔保第三人郁承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2,132,48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6,641,539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清償協議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中清段    308 532.00 10000分之42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8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 二層:77.98 合計:77.98 陽台:12.97 花台: 4.06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中清段2699建號,628.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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