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張閔傑
- 相對人
- 王碧絨
- 債務人
- 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月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11年4月1日⑵112年4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2,400,000元⑵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41年3月29日⑵142年4月1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鍾月林、吳梓筠於113年8月2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面面額6,324,500元,到期日為114年4月30日之本票乙紙詎聲請人於114年4月30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5,799,5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公司法定代理人鍾月林、相對人王碧絨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水源段 230-77 176 0000000/0000000000 2 臺中 北區 水源段 231 10865 0000000/0000000000 3 臺中 北區 水源段 232-1 18 89/100000 4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 13581 0000000/0000000000 5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3 56 0000000/0000000000 6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4 1554 0000000/0000000000 7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7 22 0000000/0000000000 8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8 17 80/90960 9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9 4 80/9096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12層: 80.52 合計: 80.52 陽台:10.18 花台: 2.1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12樓 2 9878 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 社區中心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1層: 178.14 騎樓: 21.70 合計:199.84 平台:9.92 89/100000 臺中市○區○○街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