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吳彥興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富程、興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優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富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興 債 務 人 陳優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4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興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陳優利於113年3月12日共同簽發面額27,93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4月25日、指定受款人為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經提示僅獲部分清償, 尚積欠25,263,6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陳優利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略之:就此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本票債權存在與否仍有疑義,懇請本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既無爭執,且據聲請人提出之本件債權證明文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書等件影本內容形式上相互核對可知,本件債權係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效力所及,且該債權屆期尚未清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依相對人上開所陳此擔保債權有疑義屬實體程序,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進行,應另行依訴訟程序解決。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興段 338-1 5001.96 全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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