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陳溪東、楊麗蘭

  •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陳瑞章 相 對 人 陳宗瑋 相 對 人 陳溪東 債 務 人 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東 債 務 人 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陳永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信託事務執行所生之相關墊付費用及衍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聲請 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1日至112年11月21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14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放款帳卡明細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溪尾北   1093-1 3,033.89   全部 所有權人: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權利範圍各3分之1 因分割增加地號:1093-5地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2 臺中 烏日區 溪尾北   1093-5   449.45   全部 所有權人: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權利範圍各3分之1 分割自1093-1地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