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陳瑞章
相對人
陳宗瑋
相對人
陳溪東
債務人
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東
債務人
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陳永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信託事務執行所生之相關墊付費用及衍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1日至112年11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14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放款帳卡明細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溪尾北    1093-1   3,033.89   全部 所有權人: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權利範圍各3分之1 因分割增加地號:1093-5地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2 臺中 烏日區 溪尾北    1093-5    449.45   全部 所有權人: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權利範圍各3分之1 分割自1093-1地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