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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紀欣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贊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贊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160,000元⑵3,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29年11月14日⑵民國135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⑴民國89年12月15日⑵民國105年6月14日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贊隱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500,000元②263,889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20年6月16日②115年6月16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515,6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資料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甲區 文化  472-5 596.02 1000分之7  2 臺中 大甲區 文化  472-15 65.7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94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ㄧ層39.00 二層43.26 三層43.26 四層14.88 騎樓15.81 總面積156.21 陽台10.23 屋簷8.60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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