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珏安、劉大民、許妘安、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蔡叔朋、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發函命於文到五日 內補正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而以之為裁定對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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