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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周慧珍
債務人
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仲彥
債務人
債務人
陳仲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4年1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4年1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及其衍生費用,包括借款、買賣價金、租金、票據、承兌、貼現、墊款、連帶保證債務、手續費、回贖、應收帳款業務、債權讓與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3.保全抵押物、強制執行、參與分配之各項費用。4.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一切費用。6.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7.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陳仲奕、陳仲彥,債務額比例:全部。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陳仲奕、陳仲彥於113年11月27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11,100,000元之本票乙紙,到期日為114年12月1日。詎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邱厝子  34-426 444.00 1000分之8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34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二層:61.94 陽台:8.4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0號2樓      634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二層:61.94 陽台:8.4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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