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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張聰智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富程
  • 被告
    張聰智永金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富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聰智 債 務 人 永金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永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7,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2月10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聰智、永金投資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張聰智、永金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113 年2月2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4年1月21日,面額新臺 幣22,0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 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合計尚有新臺幣20,950,753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  399.78 10000分之308 2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45   74.50   1分之1 3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48   40.74 10000分之3084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55   46.22 10000分之3085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56   56.62 10000分之30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33 臺中市○里區○○段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住宅、樓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37.50 二層:58.26 三層:56.01 騎樓:17.50 地下一層:7.94 突出物一層:面積 25.98平方公尺 合計:203.19 陽台:13.74  全部 臺中市○里區○○街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面積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8(含停車位編號17,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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