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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永之
債務人
易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106年6月21日⑵113年4月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4,080,000元。

⑵新臺幣5,3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6年6月18日

⑵民國143年3月31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李永之、易栗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定貸款契約書,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1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水湳    97-2    555 10000分之28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58 臺中北屯區水湳段97-2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7層 七層:70.95 合計:70.95 陽台:10.24  1分之1   臺中北屯區大連北街46巷59號7樓之2     共有部分:臺中北屯區水湳段2062建號,面積7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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