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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青弘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陳照明 曾麗玲 高東煒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四號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自一一四年十一月起至一一五年三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更字第1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認可確定,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為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惟債務人主張其於台中市龍井區田中社區發展協會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於114年8月4日起終止計畫 ,是現今並無工作,每月僅領取身障補助5,437元及職訓生 活津貼17,154元,每月合計收入22,591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9,293元後僅餘3,298元,不足清償更生方案,有 其提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函影本在卷為憑,是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等情,其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自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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