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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陳昆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羅菊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羅菊香受監護宣告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陳羅菊香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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