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阮海清
- 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HAN DANH TAI 潘名才准予本票裁定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93號 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HAN DANH TAI 潘名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PHAN DANH TAI 潘名才(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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