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阮海清
- 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TRUONG、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97號 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KHAC TRUONG 阮克長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61,8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本票金額為48,800元不 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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