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43號
- 聲請人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景宏工程有限公司、葉佳景、葉建宏、
郭雅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景宏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確認事實理由中關於到期日記載為「114年11月2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