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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原告
    張仙麟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87號 聲 請 人 張仙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曾勝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 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 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1,500元,請再補繳1,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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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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