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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方世龍即九雷工程行、世旭企業有限公

司、方世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關於「得源商行即黃文政、黃文政等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2日」共同簽發本票面額「3,48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茲所提出之票據與聲請狀載聲請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均不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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