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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聲請人
永續鷹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英
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相對人
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058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4月16日 29,000,000元 114年4月16日 114年12月1日 ------  002 114年6月25日 26,000,000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2月1日 ------  003 114年9月1日 3,000,000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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